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会展业市场秩序,维护各会展企(事)业、参展商、客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办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政策法规以及《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特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述的组展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能在上海行政区域内主办或承办会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所述的展会活动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举行并需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展会。
第四条 签署本公约的组展机构必须遵守下列8种办展(会)行为:
1.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举办展会活动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依法办展(会)、诚信办展(会)、安全办展(会); 2.要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展会名称、内容、规模、主(承)办机构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组织展会活动; 3.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展会活动真实、准确的信息; 4.要对所主办、承办或受委托申报的展会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要主动协调与展会活动有关的各运营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6.要向参展(会)商、客户按承诺的条件与标准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7.要在展会活动现场向参展商、客商公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投诉机构名称和联系途径,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8.要及时处理参展商、客户的投诉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五条 签署本公约的组展机构必须杜绝下列8种办展(会)行为:
1.不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2.不倒卖、不伪造、不涂改举办展会活动的批文; 3.不以垄断、占用会展资源为目的去申报实际上不实施的展会活动; 4.不套用已批准的展会名称同时组织若干名称相对独立的小型展会活动来垄断展会资源去侵犯其他组展机构、参展商、客商的合法权益; 5.不滥用、盗用、虚构其他机构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自己的展会活动; 6.不在同行之间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 7.不向参展商、客户、合作的运营服务商搞强行促销、摊派活动; 8.不危害社会道德规范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的日常监督机构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
第七条 授权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履约情况好的成员,并提请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上海市会展行业信得过组展机构”的称号(铭牌)。对违约成员给予个别批评、通报批评、撤销称号(铭牌),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八条 本公约经十个以上(包括十个)组展机构共同发起并正式签署后开始生效,并向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
愿意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并且守约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商务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商展办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环球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上一篇:2008土耳其国际汽车工业及配件展 下一篇:2008年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及售后服务展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