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昨日同时下发,规定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二)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三)展会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4万人的展会活动。
同时,会展活动的冠名应与会展的内容、规模一致。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国际性会展境外展品的监管及留购,由海关按规定办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确需零售的,须事先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会展中从事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品以及指定经营的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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