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展会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的责任义务和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需要,也是维护展会秩序和对外贸易秩序的需要,因此在本条中列举了制定《办法》所遵循的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释义:本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境内举办各类经济贸易展会;二是在展会中有关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释义:本条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这种职能主要包括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协作,监督、检查展会主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的职责和义务。首先,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展会主办方在招商参展时,应严把“入门关”,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严格审查,防患于未然。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主办方还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将展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中。 本条还对展会主办方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予以了支持,鼓励展会主办方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本办法是相辅相成的。
第五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明确了参展方的义务,对于参展方而言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参展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此外,本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的义务。
第二章投诉处理本章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投诉所需提交的材料,投诉部门的选择以及投诉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此外,本章还明确了投诉的移送,投诉的处理以及展会结束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和展会管理部门就有关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情况的衔接和配合。
第六条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释义:本条规定了展会投诉机构的设立。由于目前我国展会经济发展迅速,一年的展会数量相当可观。如果在所有的展会中都设立投诉机构,不仅在实践中无法做到,而且会造成对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展会状况和行政资源情况,规定只有三天以上的展会并且由展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才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对于设立投诉机构,本条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进驻职责,为其确立了法律依据。
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
释义:本条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组成,明确了展会主办方、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投诉机构的组成单位。投诉机构是展会期间临时性的投诉窗口,并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投诉和进行临时性处理(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并同时将有关投诉材料移送。此外,投诉机构还负责协调和督促展会期间投诉的处理,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通报有关信息,并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释义:关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投诉并无不同,应当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的内容即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和归纳,以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释义: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投诉机构的通知义务,并规定未予补充材料的,不予接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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